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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34号原告侯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