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34号原告侯某,男,汉族。被告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