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葛财兴、陆凤群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3-1号本院2015年5月7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葛财兴、陆凤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葛财兴、陆凤群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7352.61元,并支付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2月15日为8467.19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790元”补正为“被告葛财兴、陆凤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7352.61元,并支付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2月15日为8467.19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790元”。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