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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乔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乔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21号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松,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乔旭光,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乔旭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电费872.3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旭光交款872.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乔旭光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徐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