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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付孙华与冷建军、唐永万、冷洪斌、付英亨、傅红云合伙纠纷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孙华,冷建军,唐永万,冷洪斌,付英亨,傅红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付孙华(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飞燕,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冷建军(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小兵,修水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唐永万(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冷洪斌(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付英亨(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傅红云(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付孙华因与被申请人冷建军、唐永万、冷洪斌、付英亨、傅红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付孙华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朱育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美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