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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邱宗福申请执行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宗福,付相成,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邱宗福,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执行人付相成,男,194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木瓜镇木瓜村。法定代表人文德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邱宗福等两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人民币共计7827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宏大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82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