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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献与赵春光、应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赵春光,应结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94号原告胡献。被告赵春光。被告应结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与被告赵春光、应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献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