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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汪健与都兰县金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兰支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汪健,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青海中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兰县金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长柱,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公司。负责人庞兴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健与被告都兰县金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汪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3元,减半收取6086元,由原告汪健承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