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教明与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万建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教明,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教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万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枝明,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教明各项损失费用35735.45元。但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建强、宝诚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