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8年9月11日生,满族,学生,住黑山县太和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芳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