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郭端杰与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端杰,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72-1号申请执行人:郭端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储学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字(2015)2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劳动补偿款3034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30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8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