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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中民三终字第588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世纪弘泰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沈阳世纪弘泰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月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世纪弘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段云龙。委托代理人:逄永进,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炎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世纪弘泰电子有限公司、武汉信息系统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上诉人沈阳朗佳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红代理审判员李涛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梁婉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