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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雷某甲诉雷某乙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雷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井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