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雷某甲诉雷某乙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雷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井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