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保字第3号申请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正福。被申请人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慎松。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将申请人杭州正大纺织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限额248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杭州金达染整有限公司限额在248万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