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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甲,男,1982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1年1月19日生,系原告父亲。被告:曹某甲,女,1992年1月16日生。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8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前后,双方相处融洽。婚后不久发现被告经常与外人长时间通电话,对于自己的交友情况有意避开原告及家人。原告真诚对待被告,把家庭收支交给被告管理,并且在被告父亲去世时主动承担了其父丧葬事宜的全部费用。然而被告却在办理完其父丧葬事宜后无故失踪,并带走现金4000多元,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曹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甲于2009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3年10月8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还可以,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20日,原告协助被告处理完被告父亲丧葬事宜后,被告不辞而别,去向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另查,原告张某甲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残疾人证,为肢体叁级残疾。被告曹某甲户籍于2013年11月1日从惠东县XX镇XX村委XX村迁入惠东县XXX镇XXX村委XXX村。2015年3月2日,本院询问原告张某甲之父张某乙,其称:2009年,我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父亲曹某乙认识,当时曹某乙已经70多岁,其妻子、女儿全是傻的,家庭生活无其他来源,享受低保待遇。后来被告父亲带被告一起来原告家,欲将被告嫁给原告。当时被告还在学校就读,读书的生活费及被告家庭生活均由原告家负责。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被告没到过原告家。2013年7月被告回到原告家,当时已经怀孕4个月左右,欲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考虑自己身体残疾,虽不是自己小孩,也无意见,双方故此登记结婚。2014年1月20日,原告协助被告处理完其父丧葬事宜后,被告不辞而别,去向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与原告相识、结婚具有明显目的,具有欺骗性,主要是为了解决他们的家庭生活及其他事宜。2015年4月28日,本院询问XXX镇XXX村委XXX村村长,该村长称:2014年1月20日,张某甲协助曹某甲处理完其父丧葬事宜后,曹某甲当天便不辞而别,去向不明。2015年5月13日,本院询问被告原户籍住所地XX镇XX村委,该村委称:曹某甲原系XX村委XX村村民,其父曹某乙于2014年1月去世,除其本人较为正常外,其母亲及几个姐姐均属不正常之人。自其父亲去世后,曹某甲便不知去向,其母亲被送往XX镇敬老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残疾证、XXX镇XXX村委证明及本院的问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公告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结婚三个多月便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对原告张某甲请求离婚的陈述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原告离婚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峰审 判 员  黄惠忠人民陪审员  黎潭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远青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