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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锡荣诉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锡荣,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谭锡荣,女,生于1960年4月4日。被告何立成,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被告老河口市棉花公司。负责人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锡荣诉被告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锡荣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锡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锡荣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