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锡荣诉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锡荣,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谭锡荣,女,生于1960年4月4日。被告何立成,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被告老河口市棉花公司。负责人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锡荣诉被告何立成、老河口市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锡荣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锡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锡荣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