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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枝与被告高永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枝,高永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徐桂枝委托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祥委托代理人迟勇,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枝与被告高永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审 判 员  胡久臣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