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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陆典新、周越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陆典新,周越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陆典新。被执行人周越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典新、周越琦信用卡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典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已经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陆典新、周越琦一直在外,一时难以寻找,在本市银行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陆典新、周越琦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执行款330367.94元及手续费33036.79元、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9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