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631-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于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守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