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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罗XX,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XX,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罗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XX诉称:我与被告在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女罗□□□,今年4岁。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几年被告染上了赌博的嗜好,赌输了到处借高利贷,不论如何规劝,被告坚决不改,所以我与被告婚姻根本无法维持,协商离婚不成,故起诉离婚。我与被告住的房子是我父母给我买的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被告所借的高利贷是被告赌博所借的用于赌博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XX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于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5日婚生一女罗□□□。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罗XX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罗XX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告罗XX主张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罗XX仍坚持离婚,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因原告罗XX主张婚生女罗□□□由其抚养且不主张被告李XX支付抚养费,故从有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罗XX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女罗□□□由原告罗XX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各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