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菜德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菜德翠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65号申请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男。委托代理人董跃,男。被申请人菜德翠,女。申请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开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37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辉开公司申请称,1、菜德翠2005年2月1日入职,任lcd后部磨边工,2015年2月2日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2、新辉开公司计划春节假期为2月14日至25日,为此,将1月10日(周六)与2月16日换休,故1月10日为正常工作时间。由于菜德翠2月3日将离职,无法安排其1月10日与2月16日换休,于是未安排其1月10日和11日上班,并明确告知了菜德翠。3、2015年1月10日和11日菜德翠私自刷卡进入车间,部门现场管理人员再次告知其没有安排其上班的事实,但菜德翠不服从管理,依然滞留车间,在未安排其具体工作的情况下私自操作且不听劝阻。4、菜德翠2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后于2月4日按照新辉开公司规定回厂对其1月份和2月份考勤数据和工资结算金额进行核查确认,并在工资结算表上签名,未提出1月10-11日加班费未支付的异议,2月6日新辉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工资。5、新辉开公司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菜德翠2015年1月10日、11日未工作,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判定菜德翠1月10-11日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6、菜德翠未经新辉开公司安排自行刷卡进入车间,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的事实证据确凿。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质证时确认了该事实的真实性,裁决时也予以认定,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相关规定,新辉开公司没有支付菜德翠1月10日-11日加班费的法律义务。7、新辉开公司不是没有支付能力菜德翠457.6加班费,而是为了维护厂规厂纪的严肃性和权威,防止其他职工仿效,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377号仲裁裁决,驳回菜德翠要求新辉开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被申请人菜德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相关仲裁裁决认定菜德翠存在于2015年1月10日、11日上班并每日工作11小时的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事实的认定是否属实并非本院在本案中的审查范围。相关劳动仲裁裁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裁令新辉开公司支付菜德翠上述期间加班工资457.6元(83.2元/日÷8小时×11小时/日×2日×200%),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无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