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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于学堂与杨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堂,杨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于学堂,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杨正荣,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文化程度不明,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堂诉被告杨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学堂以被告杨正荣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学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学堂承担。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