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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庆泽、田宝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庆泽,田宝芬,杜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庆泽。被执行人田宝芬,系被告杜庆泽之妻。被执行人杜庆元。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庆泽、田宝芬、杜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