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忠辉与刘东林、董云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忠辉,刘东林,董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256号申请人刘忠辉,居民。被申请人刘东林,居民。被申请人董云侠,教师。申请人刘忠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刘东林所有的位于邳州市东湖街道东方帝景城*区**幢*单元***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刘东林所有的位于邳州市东湖街道东方帝景城*区**幢*单元4*1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商-12**7号,保全价值范围7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朱玉芬的担保财产: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风华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商-0***7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