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与卫辉市晨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国海、张凤莲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61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黄河线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辉市晨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国海、张凤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海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