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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2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左海宝,沿新市南路从三元区城关往梅列区行驶。方某某驾驶轿车沿新市南路自北往南行驶,在山水御园路段向左转弯越过道路中心线时,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被告人朱某某、乘车人左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后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科进行血醇含量检测,测试结果是其人体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3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责任认定,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意见通知书、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接警记录、鉴定结论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触暂扣通知书、机动车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某、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被告人朱某某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