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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梁磬,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韶、张一韵,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71920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6元,减半收取6018元,财产保全费4639元,合计10657元,由被执行人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11022元,由被执行人沈阳东北神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52.5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8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华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