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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与徐东、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徐东,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经营者王文松。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被告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开元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汪淮菊,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负责人齐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与被告徐东、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滨石空车配货部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