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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奇锋与郭小浩、汝城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奇锋,郭小浩,汝城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朱奇锋,男。委托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浩,男。被告汝城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义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奇锋与被告郭小浩、汝城县盛大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奇锋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奇锋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朱奇锋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颖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