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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永化诉临湖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化,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永化,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钱大卫,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号。被告: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春晓,镇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临湖镇法律顾问。原告张永化诉被告涡阳县临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