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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单进忠诉白秀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进忠,白秀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30号原告:单进忠,男,1962年2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瑞祥小区**栋*单元***室。被告:白秀珍,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瑞祥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进忠与被告白秀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进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单进忠己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单进忠负担75元,退还原告单进忠75元。审判员  帕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