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何某,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