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艳,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秭民审 判 员 谭家贵人民陪审员 熊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