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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荣芳与毕葵英、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荣芳,毕葵英,曾俊树,毕铧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任荣芳,住光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毕葵英,住光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共有的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税政巷26号203房。二、查封被执行人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共有的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税政巷26号303、403、503房。三、查封被执行人曾俊树(曾用名曾广树)、毕铧少(曾用名毕丽华)共有的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税政巷26号603房。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启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