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执字第00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中心卫生院与丹东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中心卫生院,丹东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民执字第00501-4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毛甸子街。法定代表人王丽贤,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丹东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中心卫生院与被执行人丹东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09)宽民一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剩余价款821517.56元(本金413998.40元、利息346465.56元、测绘费1143.60元、拍卖费9000元、公告费2500元、评估费22000元、执行费8710元、诉讼费177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此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09)宽民一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871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杨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