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复东、赵玉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复东,赵玉梅,马赵金,冯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923-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复东,农民。被执行人:赵玉梅,农民。被执行人:马赵金,农民。被执行人:冯兴运,农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复东、赵玉梅、马赵金、冯兴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菏牡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74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74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复东、赵玉梅、马赵金、冯兴运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