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华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华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47号罪犯朱华刚,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台玉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华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华刚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03月01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