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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江某。被告朱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蔡中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