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朱某、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朱某,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江某。被告朱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蔡中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