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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丁玉江与穆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江,穆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丁玉江。委托代理人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建波。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江与被告穆建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