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晓卓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卓,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255号原告赵晓卓。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喆,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一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莫瑞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安琪。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赵晓卓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传票(5月15日)、告知合议庭成员与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该材料。2015年5月15日,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晓卓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