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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运飞与陈志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运飞,陈志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谭运飞,男,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志鹏,男,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XX,女,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运飞诉被告陈志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