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运飞与陈志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运飞,陈志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谭运飞,男,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志鹏,男,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XX,女,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运飞诉被告陈志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红奎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