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世英,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50-3号申请执行人邹世英。被执行人刘红英。申请执行人邹世英与被执行人刘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世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红英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红英尚欠34013元。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红英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