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4日14时许,在弓棚镇街道无证醉酒驾驶B42866号小型汽车。当弓棚派出所交通民警民王某乙及交通协管员高某某对其进行检查时,王某甲拒绝接受检查,并殴打王某乙及高某某。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5.28mg/100ml。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驾驶资格在弓棚镇街道醉酒驾驶B42866号小型汽车。当弓棚派出所交通民警王某乙及交通协管员高某某欲对其进行检查时,王某甲突然倒车将执勤警车右侧后车门撞坏并将正在下车的民警刘某某挤在车门处。王某甲驾车逃跑,民警驾车跟随。当王某甲驾车行驶到弓棚派出所门前道口拐弯时撞到路旁电线杆上被迫停车。民警下车后,王某甲拒绝接受检查,并对王某乙及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乙等人受伤及高某某的手表损坏,王某甲用该表链把路人代某某眼眶打伤。现场民警委托路人报警救援。后王某甲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阀值。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王某乙、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王某乙于2015年2月4日报案称:弓棚派出所民警王某乙等人在弓棚镇整治交通秩序时,欲对一辆尼桑轿车检查,司机拒绝检查,开车逃跑至科铁公路上一路口时该车撞到电线杆上,司机下车就对民警王某乙、协管员高某某殴打。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4日对王某甲妨害公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对王某甲血液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65.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1日对王某甲危险驾驶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此案的侦破情况及王某甲系被抓获到案。3.照片证实,弓棚派出所警车被撞情况及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静脉血时的相关情况及摄像记载。4.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吉B428**号美鹿小型汽车所有人李荣,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3年9月25日。5.榆树市弓棚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高某某系弓棚派出所交通协管员。2015年2月4日弓棚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交通协管员高某某等人在弓棚镇街道整治交通秩序时,欲对一辆尼桑轿车(吉B428**)检查,司机拒绝检查,并驾车逃跑,还将弓棚派出所吉A27**号警车右侧车门撞坏,逃至科铁公路上一路口拐弯时该车撞到电线杆上,司机下车后就对民警王某乙、协管员高某某殴打,民警将司机口头传唤到弓棚派出所,经询问该人叫王某甲,该人承认酒后驾车逃避民警检查。6.谅解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王某乙、交通协管员高某某未要求做法医鉴定,王某甲的家属主动找到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交通协管员高某某协商赔偿了二人的各种费用,取得二人的谅解。7.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的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注明该人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二)鉴定结论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28mg/100ml。(三)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是我丈夫。2015年2月4日中午我和我丈夫去弓棚百姓人家饭店随礼,王某甲喝酒了。吃完饭后王某甲驾驶一台尼桑轿车拉着我、我表哥张连生去车市。走到弓棚镇往榆树方向的道上时看见一台警车,有两个警察穿着警服让我们停车接受检查。王某甲由于喝酒了加上没有驾驶证,他怕罚款就不敢站,他就开车跑。警察就在后面追。我们跑了一块前面有一辆客车挡着我们就过不去了。这时警车就在后面把我们别住了,他们开车门就把我家车给刮了。这时王某甲开车就往前走,警察又在后面追。走到科铁公路和派出所方向胡同交叉处,我拽王某甲胳膊一下,他方向盘就偏了,车就撞在电线杆子上停下了。警察就上来了,警察下来把王某甲拽下车就说你跑啥呀,他们拽着王某甲,王某甲就和他们撕巴一起了,我看见王某甲嘴出血了,脸也破了,然后王某甲就被他们拽到派出所了。2.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下午2点多,我开车正好路过弓棚街里温泉酒店,看见一台绿色的车往后倒时把弓棚派出所的警车撞了。当时警车下来两个着警服的人。这台绿车开着就跑,警车就在后面追,我在后边跟着看热闹,在科铁公路往派出所方向刚下道,这台车撞到路旁边沟的电线杆上了,这台绿车就停那了。警车赶到后,派出所的警察王某乙和协警高某某就下车了。那台车的司机也下车直接奔王某乙去了。我看那个司机下车时嘴出血了,他上去骂警察是个啥,整死警察,不让警察过年。而后又打王某乙脸两拳,又把高某某拽住怼他两下,还把高某某的手表拽下来了,我在旁边站着时还说我瞅啥,那个司机把高某某的表拽下后撇我右眼眶上了。后来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把那台车司机带到派出所了。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弓棚派出所协警。2015年2月4日下午14时许,我所民警王某乙驾驶制式吉A27**号警车和我、刘某某、高某某穿着制式警服在街道整治交通秩序,发现一辆绿色吉B428**号尼桑轿车从弓棚镇东市场由北向南行驶。王某乙使用警车内的喊话筒喊他停车接受检查,这辆车减速停下了,坐在警车后座位上的民警刘某某刚打开车门下车准备检查时,这辆绿色尼桑车突然往后倒车,把正在下车的民警刘某某挤在车门那,并且还将右侧后车门撞坏。该绿色尼桑车就顺着公路向南跑。刘某某和我一起下了警车。王某乙和高某某驾驶警车在后面追。我和刘某某打车回单位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是弓棚派出所民警兼交通民警。2015年2月4日下午14时许,我和张玉忠、刘某某、高某某开制式吉A27**号警车、着制式警服在街道整治交通秩序,发现一辆绿色吉B428**号尼桑轿车从弓棚镇东市场由北向南行驶,我们使用警车内的喊话筒喊他停车接受检查,这辆车减速停下了。坐在警车后座位上的民警刘某某刚打开门准备检查时,这辆绿色尼桑轿车突然往后倒,把正在下车的民警刘某某挤在车门那,并且将右侧后车门撞坏。该尼桑车就顺着公路向南跑,我和高某某驾驶警车在后面跟着,该车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弓棚派出所门前的道口拐弯时撞到路旁的木头电线杆上停下来。我和高某某刚下警车,尼桑车的司机就奔我们来了。我当时看到尼桑车司机嘴里有血,这个司机就用拳头打我的脑袋,将我脑后脖子的位置打破皮了,用拳头打高某某脸,踹了高某某一脚,把高某某手表拽坏了,他拿着坏的表链把旁边的路人代某某眼眶打青了,高某某让旁边的路人报警救援,后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尼桑车司机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我才知道这个人叫王某甲。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殴打王某甲。当时尼桑车里还有王某甲的妻子和坐车的一个男子,坐车的那个男的跟王某甲一起辱骂我们,也和我撕巴了的。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是弓棚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4日下午14时许,我和张玉忠、王某乙、高某某开制式吉A27**号警车、着制式警服在街道整治交通秩序,在弓棚镇街里十字路口南发现一辆绿色吉B428**号尼桑轿车向南行驶,王某乙使用警车内的喊话筒喊他停车接受检查,这辆车减速停下了。我在警车后座位打开门准备检查时,这辆绿色尼桑轿车突然往后倒车,把我挤在车门那,并且将警车右侧后车门撞坏,该尼桑车就顺着公路向南跑,王某乙和高某某驾驶警车在后面追,因为我肩膀锁骨位置疼,我就在街上打了个车回来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我是弓棚派出所交通协管员。2015年2月4日下午14时许,我和王某乙、刘玉忠、刘某某开制式吉A27**号警车、着制式警服在街道整治交通秩序,发现一辆绿色吉B428**号尼桑轿车从弓棚镇东市场由北向南行驶,王某乙使用警车内的喊话筒喊他停车接受检查,这辆车减速停下了,坐在警车后座位上的民警刘某某刚打开门准备检查时,这辆绿色尼桑轿车突然往后倒,把正在下车的民警刘某某撞在车门那,并且将右侧后车门撞坏,该尼桑车就顺着公路向南跑,我和王某乙驾驶警车在后面跟着,该车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弓棚派出所门前的道口拐弯时撞到路旁的木头电线杆上停下来,我和王某乙刚下警车,我看到尼桑车司机嘴里有血,他直接奔王某乙去了,什么也没说就用拳头照王某乙的脑袋打两拳,将王某乙脑后脖子位置打破皮了,而后就骂警察是个啥,整死警察,不让警察过好年,民警王某乙制止他的时候,这个司机还殴打我,用拳头打我脸,还踹了我一脚,把我的手表拽坏了,王某甲用我的表链把旁边的路人代某某眼眶打伤了。我让旁边的路人报警救援,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甲带到派出所。当时王某甲车内还有王某甲的妻子和一个男的。我们执法时没有打、骂王某甲。(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2月4日10点半左右,我在弓棚镇街里“百姓人家饭店”喝了三四两白酒后驾驶我儿子王双龙的吉B428**号绿色尼桑轿车拉着我媳妇和我一个亲属从弓棚街里往弓棚派出所方向开,后来我车撞到电线杆子上停下来了。我下车的时候发现自己嘴受伤了。这时上来两个着警服的警察,我就和一个警察撕巴,把警察的表链拽掉了,表链让我随手就撇出去了,不知道打没打到人。我当天喝多了,不记得是否开车撞到警车了,没听到警车喊话让我停车检查,我要是听到的话我就站下了,我不记得我下车时是否打骂警察了。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我认为离家近,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喝点酒开回去没有啥事。我没有小型机动车驾驶资格。经鉴定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8mg/100ml,对此我没有异议。现在我和警察王某乙、高某某协商和解了,他们谅解我了。我驾驶的车不是报废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均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执勤交通警察发现对其检查时,其倒车撞到执勤警车车门后逃离现场,并阻碍交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二名交警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妨害公务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妨害公务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扣除先前羁押13日至2015年6月7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以上所判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李焕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