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程思与刘长平、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思,刘长平,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774号原告程思。被告刘长平。被告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六堰文化宫旁金色领地。法定代表人郭西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思与被告刘长平、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思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思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思撤回对被告十堰郭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昌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方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