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8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孔庆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区合庆镇华星村宋家宅XXX号,钻窗入户实施盗窃,后在二楼被宋某某、顾某某夫妇发现,被告人朱某某为抗拒抓捕,在底楼客厅处采用嘴咬、拳击的方式殴打宋某某、顾某某,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朱某某被群众当场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宋某某、顾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证人陈某某、张甲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照片、DNA检验鉴定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朱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