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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44号申请人姜某某,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尼尔基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兴隆砖厂。2015年1月27日本院受理了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与申请人姜某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李某某以自有红砖399345块抵顶欠申请人的案件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5574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有的399345块红砖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归申请人姜某某所有。二、本院(2015)莫执字第004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