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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水勤与秦玉华、周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勤,秦玉华,周喻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徐水勤,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委托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秦玉华,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周喻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勤诉被告秦玉华、周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勤撤回对被告秦玉华、周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的38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