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崔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