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于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于某。罗某申请执行于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