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芦)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于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于某。罗某申请执行于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唐山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芦)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