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增加、王毅与随县水利局、高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增加,王毅,随县水利局,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代增加,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毅,农民,系代增加之妻。被执行人随县水利局,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汉孟路108号。被执行人高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随县水利局和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文所有的鄂S×××××号长城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