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殿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殿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907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11甲-1号。法定代表人:丑述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智慧,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铁东四道街26号-400。身份证号:210303197003021656。被告:赵殿芹,女,汉族,1952年7月30日出生,无业,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4栋2单元3层28号。身份证号:210302195207300328。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殿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